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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陷阱要注意
来源: 编辑:永川迁移 2018-12-13 16:43:40
永川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9月,因被告人杜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永川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年6月15日,永川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区检察院通报一批涉民营经济典型案例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及其从业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近年来,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挥自身优势,把检察职能融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实践当中去,在工作中延伸检察触角,积极探索服务民营经济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12月12日,区检察院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 营造优质平安环境”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冒充公职人员诈骗民营企业家案

2017年1月9日至同月12日,被告人杜某向被害人张某某(化名)称自己是某国家机构的主任调研员、某国家机构建设总队(均属虚构)政治部主任兼第一支队支队长,并以帮张某某办理建设总队第一支队副支队长、某国家机构缅甸开发项目(均属虚构)副总指挥的任命手续需要费用为由,骗得张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共计90万元。

2017年3月,被告人杜某、胡某共谋骗取他人财物,并约定杜某每月给胡某3万元。后杜某向张某某称胡某系中国某国家机构金融部部长,在缅甸项目投资1.983万亿。胡某将伪造的三本共计1.983万亿元的存折和投资协议拿给张某某查看,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杜某让张某某拿50万元办理该1.983万亿存折的解封手续等,并许诺事后奖励张某某500万元等,骗得张某某共计50万元。

杜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17年10月,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因被告人杜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永川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胡某系从犯,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检察官预防建议:

(一)提高风险意识。对任何自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军、警人员的陌生电话要保持戒心,任何国家机关及军警单位均不会轻易与个体商户合作,更不会要求群众随意打款汇款。

(二)切莫贪小便宜。民营企业主切忌盲目投资,不要轻信“高回报”项目,应始终保持自身判断力、辨别力,认真审查项目的情况,做到谨慎投资。

(三)及时止损防损。一旦发现受骗,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借助司法力量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案例2:

合同诈骗案

2017年10月,被害单位某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准备向外寻求借款,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其朋友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在根本不具备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并向李某展示其之前从网络下载的一张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万元转账凭证,以此来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能力为该公司出借1500万元,以此取得李某的信任。

同年10月,该公司为方便经营,商定向杨某某个人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年利率18%,该公司先向杨某某支付部分利息和服务费共计144万元,后杨某某放款。双方签订了借款1500万元的合同。该公司以四个门面作为抵押物与杨某某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10月底,李某按约定分两次向被告人杨某某转去借款利息和佣金共计144万元。被告人杨某某骗取上述款项后即携款潜逃,大部分钱财被其挥霍使用。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2018年4月27日,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5日,永川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检察官预防建议:

(一)到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融资事项。中小企业主最好选择具有金融资质的银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进行融资贷款。如果明确是有中介的民间借贷,应该三方签署相关协议,在签署此类协议前建议咨询律师,以规避法律风险,如果借贷数额较大,建议律师全程介入。

(二)仔细审核对方资质。通过当面查看文本资料或网络搜集等方式了解对方机构的相关资质、经营范围等,也可请对方机构提供相关成功案例进行查阅,甄别对方有无弄虚作假,了解对方是否真的具有履行能力。

(三)受骗后及时报警并注意保存证据。发现受骗立即报警,求助于司法机关及时为企业追回被骗款项;另一方面要收集、保留证据,如对方的联系方式,相关中间人的联系方式,与对方的聊天记录、短信记录、打款记录,相关合同等,为公安机关下一步侦破案件提供帮助。


案例3:

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黄某、李某未经某知名摩托车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伙同李某某等分工合作,由李某某提供印有某知名注册商标的摩托车引擎罩模具,黄某和李某组织工人压铸、喷漆。期间,共生产假冒引擎罩6070个,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4240元。

黄某、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16年底,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川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官预防建议:

(一)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侵犯商标权等犯罪的打击力度,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二)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监督。重点监督纠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案不立、久侦不结、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健全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监督机制。

(三)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衔接协作,运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和案件咨询制度,及时发现和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微罪不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侵权行为信息移送有关部门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等社会信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