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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元起诉讹人者”德法相济点赞
来源: 编辑:永川迁移 2018-09-18 11:30:00
金华滕先生因为扶人被讹,“老人摔倒扶不扶”再次闯进公众视野,引发公众纠结。从“彭宇案”起,“行善却得恶报”的新闻一次次成为公共话题,甚至改变了公众行为。

金华滕先生因为扶人被讹,“老人摔倒扶不扶”再次闯进公众视野,引发公众纠结。从“彭宇案”起,“行善却得恶报”的新闻一次次成为公共话题,甚至改变了公众行为。“救人手短”恐是中华史上头一遭。怎么看?世上虽有讹人者,但不应改变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国人道德基因!怎么办?德法相济——以德昭彰帮人者,以法惩处讹人者。

  好心扶人反被讹,滕先生决定起诉,要求对方登报道歉并赔偿1元。最新消息,双方已握手言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承办法官组织原告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儿子曹某)在法院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对被告予以谅解,双方一致同意以口头形式道歉,并将登报道歉所需款项5000元捐给金华市红十字会。在滕先生身上,我们看到了德法相济的第一步。扶起摔倒者,是出于善意,是助人为乐的道德本能,是见义勇为的直接体现,这是扬善之举;起诉恶人者,是出于正义,是曲直是非的明辨黑白,是捍卫权利的具体行为,这是惩恶之举。二者不仅不矛盾,而且是一体的、统一的、连贯的、相得益彰的。对个人来说,止恶比扬善更需要勇气和毅力,但止恶能比扬善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所以说,“惩一恶等于扬十善”,“面对不义,扭过头不如挺直身。”一元虽少,但以法明辨是非,让我们为滕先生点赞!

  扶起摔倒的人,是义举;起诉讹人的人,也是义举,是更高尚的义举。因为讹人成本太低,导致讹人者频频出现。滕先生起诉之,不仅是针对他一个,更是对公序良俗、道德人心的维护。

  对待道德人心的破坏者,没有仁慈可讲,必须采取雷霆手段,让那些习惯张口讹人的人有所顾虑,让他们知道,讹人是触犯法律的,是要付出代价的。即便是一向讲究慈悲的佛教,也说“蛇蝎缠身应还招,我佛慈悲亦惩恶”,“匡扶正义之心不可息”。现实生活中,如果一味放纵丑恶行为,只会降低恶人的作恶成本,等于间接助恶,对社会益加不利。

  扬善惩恶不可分割。“扬善”靠德,“惩恶”靠法。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个人无力止恶,法治就要彰显,要用法律的手段去增加恶人的作恶成本,使恶人遭到应有惩罚。对这一点,马丁·路德·金曾说过:“历史将会记录,在这个社会转型期,最大的悲剧不是坏人的嚣张,而是好人的过度沉默。”好人的沉默,好人的委屈,换来的将是正义被掩埋,罪恶更猖狂。正义永远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正能量,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不管东西。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彭宇案”以来,人们更加认识到,道德的自觉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可以践行惩戒。只有建立在坚固道德基石上的法治,才真正坚如磐石、牢不可摧。也只有坚强和可靠的法治保障,道德的教化、引导、约束、调节功能才能真正实现,否则再美好的道德也将不堪一击。

  对于具体讹人个案,执法、司法机关应选择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个案,作出高水平的指导和操作,形成全社会普法效果。比如,讹人这种危害社会、损害人心的行为,是否涉嫌敲诈勒索?是否应立案侦查?是否应提起公诉?典型的案件,应成为所有帮人者的安心剂,成为讹人者的耻辱柱,让道德人心和法律权威最大彰显。(中国青年网评论员 江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