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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他人少缴社会抚养费 村干部收受贿赂获刑
来源: 编辑:永川迁移 2017-05-15 22:48:08
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乡村干部受贿罪案件,被告人庞某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计生专干收受超生人员钱款,被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永川网5月15日报道(永川日报记者 敖 勇 通讯员夏建飞 肖菊华)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乡村干部受贿罪案件,被告人庞某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计生专干收受超生人员钱款,被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2008年至2011年9月,被告人庞某先后担任某镇某村文书、党总支书记。其工作职责之一是协助该镇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督促计生专干及时、准确上报超生情况,以便镇计生部门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期间,未经计生部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庞某伙同孔某(已判决)以社会抚养费名义共同收受盘某甲、赵某某、盘某乙、黄某某给予的现金30000元,分得其中15000元;2011年上半年,又单独收受张某某给予的现金10000元。后因被计生部门发现,庞某遂于2013年8月2日将其中8000元上缴至区计生委账户,余下2000元于诉讼中上缴。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庞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庞某利用其协助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职权,单独或伙同计生专干收受超生人员钱款后不如实上报超生信息,以达到让相关人员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负刑事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