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骑车回家路上遇见邻居,邀请其搭车,途中邻居突然从车上摔下,经救治无效死亡,车主是否应该担责?近日,区法院一审判决车主王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搭车人李某各项损失共计60181元。
李某和王某曾经在做生意时摊位相邻,关系较好。2014年6月7日下午,见李某已错过回家末班车,王某便邀请李某搭自己的三轮车回家,搭车时李某坐在王某右侧,当三轮车行驶至永荣公路火烧屋基路段时,李某从车上摔下受伤,受伤后当即被送往荣昌县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后因李某伤势较重、医治无效,于2014年7月12日死亡。
2014年8月20 日,死者李某的家属就该案起诉至区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46968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王某驾驶三轮车搭乘李某一起回家虽然出于好意,但其在行驶中未能确保搭乘人的安全,致使李某从车上摔下受伤、死亡。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搭乘他人车辆不注意自身安全,从车上摔下,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因“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现意外造成搭乘人人身伤害时,许多司机往往认为,由于“拼车”是一种好意施惠,而交通事故或者某些意外是搭乘车辆必然产生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乘车人自行负担,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管在有偿搭乘还是无偿搭乘中,车主对搭乘人都有安全保障义务,无偿搭乘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也不意味着因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乘车人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司机均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搭乘人明知司机存在醉酒、无证驾驶等非法行驶行为,仍执意搭乘的,搭乘人则将面临着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风险。
本报记者 敖 勇 通讯员 文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