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生:我从开发商处买了一间门面,现在到了交房期限。我要求开发商交房,但开发商却要我交纳1%的转让手续费,否则不予交房。而在当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未约定交纳“转让手续费”。请问,开发商的此项收费是否合理,有无明文规定?若开发商私自将房屋出售后又卖给我而导致需要交纳“转让手续费”,是否属于违约?
区国房局:经调查核实,关于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收取1%转让手续费,是根据渝价【2002】130号及永府发【2005】43号文件明文规定收取,并已在物价部门备案,区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也将收费项目上墙公示,属合理收费。因开发商给业主解释工作做得不够到位,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双方未就此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造成业主误认为开发商乱收费。关于“若开发商私自将房屋出售后又卖给我而导致需要缴纳‘转让手续费’,是否属于违约”这一问题,经调查,现在开发商出售房屋全部为网上签约合同,已全部纳入重庆市地房籍管理系统管理,可以杜绝一房二卖。不可能出现开发商将房屋卖给第三方同时又与第三方签定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后又与你签定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的情况,这在重庆市地房籍管理系统开发商外网报件系统中也是无法受理的。即使有这种可能性,也会被区房地产监理交易所及时发现并制止。开发商与你签定的商品房购买合同系在区房地产监理交易所进行有效的网签合同备案登记,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至于开发商未经房地产监理交易所备案登记将该房私自卖给他人,这是无法合法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也就谈不上缴纳“转让手续费”的问题。 记者 钟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