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网民发帖称今年2月4日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支取金额不能超出贷款本息的年度还款额的新文件,但是2月4日前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也按此新规执行,网民觉得政策已没有严肃性和延续性。
关于《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回复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获悉,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12〕1号)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个贷职工未还清其贷款前,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只有用于偿还其公积金贷款的本息,但职工退休、死亡等符合销户性提取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文件也加大了对职工购房贷款支持力度,提高了可贷额度,意在使职工享受到更多的低息贷款实惠。自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贯彻(渝公积金委发〔2012〕1号)文件以来,我市各区县均统一按上述规定执行。
此次对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进行微调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住房公积金在制度设计上,是把有限的个人资金汇集起来,通过对该项资金统一管理和运作,为解决缴存职工住房问题提供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具有互济互助和公平使用的特点和属性。为使更多的职工有机会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持续发挥公积金作用,对已经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大额提取公积金适当加以控制是必要的。
需要说明的是,公积金贷款职工仍可提取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若偿还本息额度小于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可通过提前还款方式提取公积金,从而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川区分中心
2013年3月9日